根據強積金管理局網站,員工在入職的首30天內不需要進行強積金供款,而且:
如果員工的支薪週期為每月或短於每月,則在30天期限之後的任何不完整的支薪週期(即使是部分薪酬週期)都不需要供款;或者
如果員工的支薪週期長於每月,則不需要在入職的那個月供款,而是在30天期限之後的下一個整月開始供款。
在本文中,我們將通過詳細的解釋,介紹一個特殊情況,即為什麼2021年2月的強積金供款與3月的供款一起支付。
假設一名新員工在2021年1月2日加入公司,他/她只會在2021年3月進行強積金供款,而不是在2021年2月。詳情如下:
2021年1月2日-2月1日:30天的強積金供款假期,不需要供款。
2021年2月1日-2月28日:由於根據強積金條例,如果員工在公司任職不足60天,則在該月將不需要進行強積金供款,因此2月2021年沒有強積金供款。
從強積金管理局網站中提取的截圖,詳細說明了這種特殊情況:
因此,如果這名新員工在60天後仍然是活躍的員工,系統將識別到這種特殊情況,並將2021年2月的強積金供款(1,500港元)與2021年3月的供款(1,500港元)合併計算。請參見下面的示例截圖:
總括然而,新員工將需要在就業的第三個月為2021年2月和2021年3月的兩個月份一起進行強積金供款(總金額為兩個月份的供款總和)。😁